郑州芯力波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芯力波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财保608号
申请人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长椿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167831Q。
法定代表人赵彤宇。
委托代理人刘晓秋,河南金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芯力波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新港七路与梅河东路交叉口郑州恒丰科创中心1#厂房4层F01、F11、F13、F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5P7L4X。
法定代表人王巍。
申请人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郑州芯力波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芯力波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一千五百万元整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俊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