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503民初1283号
原告:聊城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
被告: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原告聊城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原告聊城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84元,由原告聊城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