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苏州市海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相民初字第1198号 原告苏州市海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正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海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海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498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