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相民初字第1198号
原告苏州市海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正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海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海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498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