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相民初字第01197号
原告苏州市海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阊胥路**浩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正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苏州市海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后因案情需要,本案转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苏州市海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州市海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海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市海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