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海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508民初444号 原告:***,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被告:江苏海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199号联发工业园6号厂房三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海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物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海天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和超时加班工资7340元;2、被告支付2019年6月至9月高温费1200元;3、被告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800元;4、被告支付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19600元。事实和理由:本人于2018年11月20日入职海天物业公司,在江苏苏州昆剧院项目担任保安工作,同年12月签订劳动合同,为期1年。因海天物业公司一直未按国家规定给本人缴纳社会保险,未足额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超市加班工资,本人多次要求,公司一直未予理睬。本人于2019年4月无奈提出辞职,公司同意辞职申请,本人于2019年5月1日离职。2019年6月,本人再次入职海天物业公司在江苏苏州昆剧院项目担任保安一职,本人多次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不予理睬,故本人提出双倍工资请求。公司一直未足额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和延时加班工资,未支付2019年6月至9月的夏季高温补贴,未支付2019年带薪年休假工资。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以上诉请。 被告海天物业公司辩称,请法院驳回原告起诉,因原告提起劳动仲裁时间为2020年10月22日,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原告主张的第1至第3项诉讼请求超时,对于第4项请求,因其未经劳动仲裁前置,且劳动仲裁已经确认2018年12月-2019年11月存在劳动关系,故不应审理。对于原告主张的6月的上班天数是错误的,在劳动仲裁时原告认可20天,有提交证据,所谓超时、节假日加班工资我司已经足额发放。高温费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且原告服务的单位昆剧院有空调设备,不存在高温费。带薪年假我方认为根据员工手册,年休假当年未休视为放弃,原告已经在5月调休,将年休假、超额工时等已经休完。双方的劳动合同明确期限为2018年12月1日-2019年11月30日,关于5月份,原告认为是离职,但我方并没收到相应的辞职报告。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仲裁裁决书复印件、送达情况表、考勤表复印件、养老保险缴纳明细、建设银行交易明细、雇佣协议复印件、书面证人证言、照片打印件、制度学习声明、员工手册、照片、加班工资计算表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告***于2018年11月22日与被告海天物业公司签订《雇佣协议》,协议载明期限从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入职后,工作地点为苏州市昆剧院,工作岗位为保安,日常工作有考勤表,工资由海天物业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的实发工资为:2018-12工资3780元、2019-1工资4130元、2019-2工资3730元、2019-3工资3100元、2019-4工资3100元、2019-5未发工资、2019-6工资2800元、2019-7工资3080元、2019-8工资3500元、2019-9工资3326.85元、2019-10工资3676.85元、2019-11工资2516.85元。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的社保由案外人苏州仲联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缴纳。 庭审中,***明确其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为:1、2018年12月-2019年11月,法定节假日总共加班6天,具体为:2019-1-1、2019-2-8、2019-6-7、2019-9-13、2019-10-1、2019-10-2;2、2018年12月上班27天,2019年1月上班27天,2019年2月上班22天,2019年3月上班20天,2019年4月上班20天,2019年5月辞职,2019年6月上班22天,2019年7月上班22天,2019年8月上班25天,2019年9月上班24天,2019年10月上班24天,2019年11月上班21天。每天工作12小时,6天法定节假日已包括在当月的上班天数里,加班工资按照2020元计算。为此,***提交了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0月的考勤表,***表示2019年5月、6月、11月的无法提供。 海天物业公司认可***提供的考勤表,其表示也无法提供2019年5月、6月、11月的考勤表,其对于***主张的6月份的上班天数有异议,认为2019年6月***上班20天。从实际发放工资可以看出,7月份为22天,工资是3080元,6月只发了2800元,不可能也是22天。 对此,***表示,我也不知道,我是推算出来的,入职时工资谈的是140元/天。 二、2019年12月1日起,***的工作地点为苏州市第十二中学,工资由案外人江苏中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考勤表中显示的公司名称也为江苏中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根据***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显示,***在进入海天物业公司工作前,已经存在连续企业参保缴费12个月以上,缴费年限累计10年以上。 三、***以江苏中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1、确认***与江苏中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自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存在劳动关系;2、江苏中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6月25日、10月1日、10月2日、10月4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920元;3、江苏中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0月工资差额353.64元;4、江苏中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高温费1200元;5、江苏中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800元。2021年1月5日,苏州市姑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姑劳人仲案字[2020]第758号仲裁裁决,裁决:1、确认***与江苏中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自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江苏中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191元、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800元、2020年度高温费1200元;3、对***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该仲裁裁决书已经生效。 2020年10月22日,***以海天物业公司为被申请人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1、确认***与海天物业公司自2018年12月至2020年6月存在劳动关系。2、海天物业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820元、超时加班工资5520元、高温费1200元、带薪年休假工资800元。2021年1月5日,苏州市姑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姑劳人仲案字[2020]第759号仲裁裁决,裁决:1、***与海天物业公司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存在劳动关系。2、海天物业公司支付***2019年10月至11月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和超时加班工资差额合计1707元、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800元。3、对***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不服,遂诉至本院,提出以上诉请。 四、庭审中,海天物业公司还提供了以下证据: 1、制度学习声明,证明原告对公司制度是阅读和培训过的。***主张,对签名的真实性无异议,公司给的时候没让我看就让我签名。2、员工手册,证明工作时间10.5小时/天,1.5小时是休息,年休假当年没休视为放弃,原告有签字阅读确认的。***主张,没学习过也没看到过。 五、庭审中,***自述:2019年6月与海天物业公司签过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9年6月-2020年5月,但在劳动仲裁时,海天物业公司说没签过劳动合同,所以我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海天物业公司自述:因为***没将社保关系转到我公司,所以我公司没交过社保。 本院认为:关于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原告认可仲裁裁决的800元,被告对仲裁裁决并未提起诉讼,视为认可仲裁裁决,故本院按此金额予以认定。 关于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本院认为,该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且原告自认与被告2019年6月签过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的加班工资。被告认为,此项请求已过劳动仲裁时效。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其在2019年5月已辞职,自2019年6月起重新入职,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用人单位保留劳动者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二年。因原告自认2019年5月已辞职,故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在原告2020年10月22日申请劳动仲裁时已过一年诉讼时效,本院难以支持。但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期间的加班工资未过诉讼时效。原告主张其每天工作12小时,劳动仲裁对此予以了认定。因被告并未提起诉讼,视为对劳动仲裁认可,故本院按每天12小时计算原告的加班工资。 原、被告之间对于上班天数存在争议的仅为2019年6月份,原告主张当月上班22天(其中包括法定节假日端午节1天),被告主张当月上班20天。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自述,其入职时双方约定过每天工资140元,结合被告提供的工资表,本院认定原告2019年6月的工作天数为20天(其中包括法定节假日端午节1天)。根据考勤表、结合双方主张和本院认定,原告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期间的工作天数为:2019年6月上班20天(含端午1天),2019年7月上班22天,2019年8月上班25天,2019年9月上班24天(含中秋1天),2019年10月上班24天(含国庆2天),2019年11月上班21天。原告主张按照2020元计算加班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结合被告自认其未替原告交过社保,经计算,被告应支付原告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加班工资差额为5935.9元。 关于2019年度高温费。根据法律规定,高温费的计算期间为每年6月至9月,2019年11月,原、被告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提出劳动仲裁的时间为2020年10月22日,故原告申请劳动仲裁时关于2019年高温费的请求仍在法定的劳动仲裁时效期间内,对于被告关于高温费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原告系从事保安工作,该岗位存在需要室外工作的情况,原告主张2019年度高温费12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海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2019年度高温费1200元、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800元、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加班工资差额5935.9元,以上共计7935.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江苏海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