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苏0506执19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海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85年8月2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江苏海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苏0506民初77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海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161738元及该款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36元、财产保全费1329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165元,由***负担。因***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权利人江苏海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支付166903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于2023年3月28日立案,执行标的166903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2404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3年3月,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到庭申报财产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亦未履行。
二、2023年3月30日、5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股权、公积金等财产情况,对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及财付通账户予以冻结(冻结起始日为2023年4月3日,冻结期限一年),冻结零星款项,未予扣划。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工商股权、车辆、公积金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3年3月,本院向自然资源部、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查无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
四、2023年5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五、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户籍地或居住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为166903元及相应利息,执行到位0元。本案已收取执行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制消费令、执行进程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506民初777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