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03民初4417号
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和胜金属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经营者:***,女,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经营部职员。
被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中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瑞克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如。
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胜顺金属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
经营者:***,女,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和胜金属材料经营部与被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中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瑞克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花山区胜顺金属材料经营部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和胜金属材料经营部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和胜金属材料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和胜金属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25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和胜金属材料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