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3民初1560号
原告:**,女,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洪泽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洪泽区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大道63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基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浙大网新科技园18号楼。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洪泽区分公司、江苏基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俞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