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基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洪泽区分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3民初1560号 原告:**,女,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洪泽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洪泽区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大道63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基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浙大网新科技园18号楼。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洪泽区分公司、江苏基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俞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