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泰兴工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泰兴工业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23民初945号 原告:马建设,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河南泰兴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东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4558324688K。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原告马建设与被告河南泰兴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兴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马建设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建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计177.5元,由原告马建设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