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23民初945号
原告:马建设,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河南泰兴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东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4558324688K。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原告马建设与被告河南泰兴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兴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马建设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建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计177.5元,由原告马建设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