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瓯智建设有限公司

瑞安市豪泰工程装饰有限公司、温州瓯智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381民初1988号 原告:瑞安市豪泰工程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L1017156XF),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场桥五林村朝阳路8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瓯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JAE0516),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国商大厦1204-3室(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员。 被告:***,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原告瑞安市豪泰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泰公司)与被告温州瓯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瓯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8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瓯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豪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376866元并支付违约金(以376866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9日起按月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4月7日,被告委托原告对瑞安市汀田街道联余村安置房附属汽车玻璃坡道、围墙栅栏工程进行施工,双方签订了《合同书》,原告按约完成施工。后双方于2022年11月9日进行结算,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尾款376866元未支付。 被告***答辩称,原告计算的面积基本上是对的,但金额不准确。因为原告私自变更施工内容,变更的内容是栏杆的厚度,还有玻璃屋面面积增加,所以要等业主审计后支付工程款。***是项目管理人员,存在吃回扣的情形,所以核对的金额不准确。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户籍信息、工程承包合同、详细清单在卷佐证。被告瓯智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确认具有证明力。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4月7日,被告***代表瓯智公司与原告豪泰公司签订《瑞安市汀田街道联余村安置房汽车坡道、围墙栏杆附属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施工范围为围栏、雨棚,围栏以现场实际为准,雨棚以玻璃面积计算。双方对付款期限约定合同签订付总金额30%,框架装好付到50%,玻璃装三幢付95%,余款5%在装好验收合格之后六个月内一次付清。违约责任约定如果甲方不按期支付货款,依逾期支付金额按日千分之二计付违约金。尔后,原告依约施工。被告仅支付工程款120000元。2022年11月9日,经原被告核对并出具联余村安置房附属汽车玻璃坡道围墙栏栅详细清单,确认案涉工程总价为496866元,并由***签字确认。案涉项目已于2023年8月8日竣工验收。 本院认为,原告豪泰公司与被告瓯智公司订立的《瑞安市汀田街道联余村安置房汽车坡道、围墙栏杆附属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已就工程款完成结算,被告应支付剩余工程款376866元。被告***作为项目负责人代表瓯智公司与原告订立合同,故其签字确认的清单可以视为双方对工程的结算。被告瓯智公司辩称部分工程内容有所变更应重新核算,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另被告瓯智公司辩称应以业主审计为准,并无依据,本院不予认可。对被告未付工程款,原告主张从2022年11月9日开始计算违约金,并无依据。结合项目竣工验收时间及合同约定付款期限,本院将违约金起算时间调整为2024年2月9日。另外,原告主张按月利率6%计算,明显过高,本院调整为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代表被告瓯智公司签订合同及结算,该行为系职务行为,后果由瓯智公司承担,故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温州瓯智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瑞安市豪泰工程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376866元及违约金(以376866元为基数从2024年2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 二、驳回原告瑞安市豪泰工程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76.5元,由被告温州瓯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五月七日 代书记员*** 附文: 一、不履行裁判惩戒后果警示 1.【追究刑事责任告知】义务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义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或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拒不交出执行标的或财产等抗拒执行行为的,法院将视情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报告财产义务、拒不履行后果告知】执行期间,义务人必须向执行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拒不报告又不履行的,法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入境、罚款、拘留等措施;义务人报告财产不实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3.【交付车辆义务告知】义务人应当将名下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拒不移交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等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 4.【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人民法院将对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措施(含禁止乘坐飞机、G字头高铁、在星级以上酒店消费、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并有权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 5.【特殊身份执行措施告知】义务人具有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执行立案后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向其所在单位及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失信行为,并严格采取惩戒、制裁措施。 6.【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费用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义务人除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并应承担执行费和因执行程序产生的申请执行费、评估费、保管费等。 7.【强制执行信用污点告知】义务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一旦案件立案执行,义务人的被执行信息将成为信用污点,并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记录在案。 二、执行风险告知 1.【申请保全、提供线索告知】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尽可能地调查了解义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下落情况,积极向法院提供义务人的财产、下落线索,以提高财产保全和送达效率,提升生效法律文书的实际执行效果。 2.【申请破产权利告知】权利人发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告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执行不能风险告知】申请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权利人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如义务人已丧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且权利人又无法对义务人进行财产举证,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这种后果是法院与权利人都不愿意发生的,但这是当事人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权利人应知悉并理解此类执行不能的风险。 注:义务人是指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债务人、被执行人;权利人是指享有生效法律文书赋予权利的债权人、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