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1002民初466号
原告: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青年大道城投大厦二号栋10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原告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属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