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国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1002民初457号 原告: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青年大道城投大厦二号栋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18782047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系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告:***,女,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系华明电厂退休职工,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以被告***交清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交清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