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1002民初469号
原告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青年大道城投大厦二号栋10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系公司职工。
被告***,女,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告***,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系被告***丈夫。
原告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铱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