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1002民初455号
原告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郴州市苏仙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