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603民初3805号之一 原告:***,男,195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女,195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淮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祁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第三人:淮北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孟山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淮北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淮北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2019年1月1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法官助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