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21445号
原告:***。
被告:陕西森昊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森昊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韩艳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苗 苗
书 记 员 刘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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