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浙0481民催18号
申请人:浙江**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遂昌县妙高镇上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浙江**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2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浙江**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份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20005225454120,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特富锅炉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开泰电气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连杭支行;出票日期为2016年1月2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7月25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浙江**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新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