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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新安江工业泵有限公司与浙江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82民初6391号 原告:杭州新安江工业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下涯镇焦树湾工业功能区88号。 法定代表人:方樟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的员工。 被告:浙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遂昌县妙高镇上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新安江工业泵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因被告已全部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杭州新安江工业泵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纠纷已解决,原告杭州新安江工业泵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新安江工业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杭州新安江工业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蔡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