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82民初6391号
原告:杭州新安江工业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下涯镇焦树湾工业功能区88号。
法定代表人:方樟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的员工。
被告:浙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遂昌县妙高镇上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新安江工业泵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因被告已全部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杭州新安江工业泵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纠纷已解决,原告杭州新安江工业泵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新安江工业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杭州新安江工业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蔡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