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0民辖终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莲塘中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荆州市道荣道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经济开发区群力大道东段/div>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荆州市道荣道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人民法院(2020)鄂1024民初6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通过江陵县人民法院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管辖权异议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莉
审判员 ***
审判员 胡 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