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黔0304民初261号之一
原告:龚某,男,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央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河洲路398号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B区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20482737。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
被告:遵义市播州区馨泽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影山湖街道办事处龙泉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3563938375。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龚某诉被告央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市播州区馨泽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6日立案。原告龚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原告龚某也向本院出具说明称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龚某撤回起诉处理。
保全申请费5000.0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