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603民初1574号
原告:***,女,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后,***于2023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