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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603民初1574号 原告:***,女,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后,***于2023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