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央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201执34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执行人: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央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莲塘镇振兴大道333号正荣大湖之都住宅区203栋一单元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2048273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的(2019)黔0201民初386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期限内履行偿付权利人***欠款本金520000元,并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0元,保全费31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7727元(已缴纳)。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对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12月29日依法将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本院经两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70895.99元,扣除执行费7727元,剩余63468.99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另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别克牌赣A×××××号车。本院依法委托南昌市法院手续查封,因该车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明确提供不出车辆下落,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其余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2021年12月24日,本院向南昌市市房地产登记中心提起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该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更名为央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11月18日本院依法委托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查封该公司工商档案信息。
本院就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本次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通过网络查询及实地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因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黔0201民初38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