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02民初514号
原告:洛阳双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白马寺镇大里王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洛阳众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国花路与310国道交叉口北3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洛阳双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众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洛阳双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双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双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5元,由原告洛阳双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