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赣0725行审8号
申请执行人崇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执行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崇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被申请执行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崇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崇)人社监理字〔2023〕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崇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21日,接到欠薪舆情后,崇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崇义家居建材商贸城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一案立案处理。经查实,项目建设单位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施工总包单位是某某建设有限公司。2022年11月22日,崇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下发(崇)人社监令字〔2022〕25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2年11月26日前提供项目施工合同、项目建设期间的用工管理资料台账等材料,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提供。崇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于2022年11月28日、2023年8月2日向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下发《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在指定期限内,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仍未改正。2023年8月24日,崇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下发(崇)人社监罚告字〔2023〕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3年9月11日,崇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崇)人社监理字〔2023〕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依法一次性支付***、***等人工资。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签收后,于2023年11月1日向崇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于2023年12月23日申请撤回复议申请。崇义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26日作出崇府复字〔2023〕15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决定终止审理。之后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作出行政裁定,涉案纠纷按原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该裁定现已生效。因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先后撤回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涉案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已届满,崇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崇)人社监理字〔2023〕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5年3月19日,崇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下发(崇)人社催告字〔2025〕第1号《催告书》,并邮寄送达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催告期内,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仍未履行前述支付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崇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申请执行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崇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崇)人社监理字〔2023〕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即被申请执行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等29人工资373245.6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