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安华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市安华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26民初10866号
原告安阳市安华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滑县城关镇北关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4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7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阳市安华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在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庭下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一、因被告***、***之子***(死亡)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在2019年6月20日前一次性赔偿被告35万元。二、原被告相互放弃向对方的其他请求。”在达成和解协议的基础上,原告安阳市安华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被告***、***撤诉。经本院审查核实,该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安华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安阳市安华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昭
审判员***
审判员贾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