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安华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新乡万兴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直属分公司与安阳市安华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26民初2914号
原告新乡万兴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直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616508098.住所地:卫辉市唐庄镇六庄店村。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安华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7602355904,住所地:河南滑县城关镇北关村,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万兴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直属分公司起诉被告安阳市安华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除已经支付原告的货款外,被告方另向原告支付了壹万元违约金。原告新乡万兴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直属分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万兴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直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乡万兴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直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