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25执4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温县二建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7721543924,住所:温县杨磊工业区十字路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魏建军。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温县二建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825民初3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限被告***、温县二建建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43700元。因***、温县二建建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收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4月20日、2021年5月1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部资源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财产,冻结被执行人温县二建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开户账号:16×××60)44256元因被执行人温县二建建筑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已成立于2021年3月1日解除对被执行人温县二建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卡冻结,其余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的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的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5月2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温县二建建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5月2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44146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44146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牛卫平
审判员 杨得坡
审判员 杨太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史曼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