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贝里塑料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贝里塑料有限公司、青岛永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1民初17359号 原告:***。 被告:青岛贝里塑料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永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贝里塑料有限公司、青岛永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青岛贝里塑料有限公司、青岛永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岛贝里塑料有限公司、青岛永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