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1民初17359号
原告:***。
被告:青岛贝里塑料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永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贝里塑料有限公司、青岛永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青岛贝里塑料有限公司、青岛永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岛贝里塑料有限公司、青岛永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