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贝里塑料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永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青岛贝里塑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11民初22914号 原告:***,女,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 被告:青岛永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 被告:青岛贝里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保税港区。 原告***与被告青岛永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青岛贝里塑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