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082民初2528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9年12月26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单位职工。
第三人:***,男,汉族,1984年10月1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巴彦县。
原告***诉被告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