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某某、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082民初2528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9年12月26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单位职工。 第三人:***,男,汉族,1984年10月1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巴彦县。 原告***诉被告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