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882民初1401号
申请人:济源市鼎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五龙口镇西窑头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177479723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5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原告济源市鼎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源市鼎昌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中的款项189770.82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分公司出具保函为其提供担保。2022年4月28日,申请人向本院交纳保全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中的款项189770.82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