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豫0882民初1401号
原告:济源市鼎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五龙口镇西窑头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177479723A。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原告济源市鼎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昌公司)与被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鼎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7422.47元,并自2020年1月9日起按照一年期LPR的1.5倍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直至付款之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62315.3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曾是原告单位的业务人员,后因个人原因离职。被告离职后从原告处采购填料一批,价值为245445.8元,且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时尚欠原告21976.67元,共计欠原告267422.47元。后被高偿还50000元后,经双方核算,被告尚欠原告217422.47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前述内容。此后被告又向原告支付90000元,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127422.47元未结清。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称无力偿还。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货物未予结清,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予以公正判决。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我欠原告公司货款,认可原告款项数额127422.47元,利息我不愿意按诉状中的利息支付,原告主张利息过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欠条、录音资料及承兑汇票均无异议,经审查,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向鼎昌公司购买填料,经结算欠付鼎昌公司货款217422元,并于2020年1月9日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到济源市鼎昌实业有限公司贰拾壹万柒仟肆佰贰拾贰圆整。小写:(¥:217422元)。欠款人:***136××××****”。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尚欠原告货款127422.47元未予支付。
诉讼过程中,鼎昌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中的款项189770.82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分公司出具保函为其提供担保。2022年4月28日,申请人向本院交纳保全费1468.85元。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作出(2022)豫0882民初140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中的款项189770.82元,期限一年。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鼎昌公司货款127422.47元未予支付,原告鼎昌公司主张被告***支付上述欠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原告主张利息过高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原告鼎昌公司主张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源市鼎昌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27422.4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从2020年1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48元,保全费1468.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