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882民初4831号
原告:济源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某乙,男,住河南省沁阳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某某,男,住河南省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焦作市沁阳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济源市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济源市某某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鉴定申请,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