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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广东海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03民初3608号
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三一产业园三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女,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广东海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番中公路口凯华商务中心写字楼B座501-503。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海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广东海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广东海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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