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03民初3608号之二
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清路**产业园**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女,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广东海通建设监理有,住所地广**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番中公路口凯华商务中心写字楼**座**5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海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海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海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50元,减半收取6525元,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