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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某某医药辅料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8民初3393号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某某医药辅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侯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某某防腐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某某医药辅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某某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4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于2024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反诉。原告(反诉被告)西安某某医药辅料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2024年11月18日,本院收到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某某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提交的反诉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西安某某医药辅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某某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西安某某医药辅料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反诉费58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某某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