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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某公司与四川某公司,某水利水电公司,某水电开发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川0106民初10274号 原告:达州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法定代表人:付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不详。 被告:某水利水电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不详。 被告:某水电开发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职务不详。 原告达州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公司、某水利水电公司、某水电开发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6日立案。达州某公司于202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达州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达州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达州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