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黔2702民初2903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中豪(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29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