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卓美宝晶控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黔2702民初2903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中豪(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29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