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业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陕西华盛建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24民初3289号
原告:四川业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镇江东路二段33号附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金马街道办事处凉亭中路67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华盛建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问学路409号西派中心4幢1单元1103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6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原告四川业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陕西华盛建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四川业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8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第三人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存在劳务关系,并判决由原告向第三人赔偿误工费等各项损失202287元。判决书中明确原告在承担赔偿责任后,认为第三人的损害后果系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依法可以向该被告追偿。原告认为,二被告对第三人的损害结果存在过错,原告有权向二被告追偿,故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陕西华盛建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均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周至县,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故本案应由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