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6民初18114号
原告:刘某某,男,195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津区油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中国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某于202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原告刘某某已预交2050元,本院退还原告刘某某202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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