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12民初23301号
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秦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8日以(2024)粤0112民诉前调39854号立案受理后,在调解阶段,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撤诉。
财产保全费1359元,由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