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26执18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渭南卤阳湖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渭南卤阳湖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526民初4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渭南卤阳湖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应履行案款23560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35602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3.65%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及申请费85200.50元、执行费90960元。因被执行人渭南卤阳湖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自认被执行人已经自行履行案款200万元。本院依法对渭南卤阳湖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陕(2018)渭南市不动产权第201811051号、陕(2018)渭南市不动产权第201811052号、陕(2018)渭南市不动产权第201811053号三宗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予以轮候查封。
再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申请对渭南卤阳湖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采取限高措施,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同时申请追加相关股东为被执行人。
再查明,被执行人渭南卤阳湖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陕西省高级人法院、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及本院均有被执行案件。
本院认为,在出资不实情况下追加相关股东为被执行人需要经过异议审查程序,甚至产生执行异议之诉。以上程序所需时限俊不确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案暂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526执18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