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渭南卤阳湖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26财保499号 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渭南卤阳湖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卤阳湖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526民初42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了防止被告转移、隐匿财产,致使生效的法律文书难以执行,有必要对被告渭南卤阳湖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24631950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查询和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渭南卤阳湖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246319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保全财产中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等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