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豫1426民初4346号
原告:***,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开发区第八大街第76号综合楼1-4层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3436344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钱26500元;2.判令被告某有限公司在欠付建设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某有限公司是开封恒大帝景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人,被告***分包了该项目部分工程。原告***跟被告***干活,经原告与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钱26500元。被告***于2020年9月28日为原告出具了欠款条,双方约定***于2020年10月份先付10000元给原告,剩余年底付清。后被告一直没有给付原告工钱,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一拖再拖,拒不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有限公司辩称,某有限公司是开封恒大帝景建筑项目三期的总承包方,劳务工程由河南建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专业分包。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其工程款支付是按照班组负责人提供的工人工资明细进行支付。截止2022年4月,经某有限公司与河南建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核对,已对***班组进行全额工程款支付。案涉工程款已全额支付给***班组。
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某有限公司是开封恒大帝景建筑项目三期的总承包人,案涉劳务工程由河南建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包,被告***分包了该项目部分工程。原告***在***班组内从事劳务,参与建设了开封恒大帝景建筑项目三期工程。经原告***与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26500元,***于2020年9月28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26500元整贰万陆仟伍佰元整计划于10月份先付壹万元剩余年底付清***2020年9月28日。”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并未支付原告工资款,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原告跟随被告***在案涉工程施工,***拖欠原告工资款没有给付,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某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某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资款26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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