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闻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果然酒店有限公司与成都传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成都新闻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8民初4387号
原告:成都果然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支路4号。
法定代表人:陈宝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永兰,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昊宇,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传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廖联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兵,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里梅,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新闻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林谦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蔚,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果然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传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成都新闻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成都果然酒店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果然酒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成都果然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翔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王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