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闻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新闻物业有限责任公司1与某某、成华区节拍基地音乐器材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成华民初字第7473号
原告成都新闻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勇。
委托代理人王砾。
委托代理人赵欢欢。
被告刘丹。
被告成华区节拍基地音乐器材店(经营者:孟洋)。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新闻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丹、成华区节拍基地音乐器材店(经营者:孟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新闻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成都新闻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新闻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新闻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蒋登祝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子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