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4民初709号
原告:成都新闻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二段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40317775N。
法定代表人:林谦奇,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睿,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静晶,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琉璃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镇永安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6845641567。
法定代表人:王彤昭,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新闻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市琉璃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成都新闻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为由,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进行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新闻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95元,由被告成都市琉璃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勤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婧
书 记 员 任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