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闻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新闻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电联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成华民初字第7477号
原告成都新闻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谦奇。
委托代理人赵欢欢。
被告四川电联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新闻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电联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新闻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新闻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新闻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仲曦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