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2民初5225号
原告苏州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某(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
原告苏州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2025年3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405元,减半收取1202.5元,由原告苏州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