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动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苏州律动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91财保16号 申请人:苏州律动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苏州律动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律动公司”)与被申请人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律动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东海公司银行存款34935.8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财产线索。律动公司自愿以保单号为6615492023371402000006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律动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935.89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附财产线索)。 案件申请费369元,由申请人苏州律动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